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、地下开采、运输和提升、通风防尘、电气设施、防排水、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、建设和开采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、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。
2.引用标准
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
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
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6722爆破安全规程
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
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
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
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
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
3.术语
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
开采金属矿石、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、建筑材料、辅助原料、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(煤炭除外)的地下矿山。
4.管理
4.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,必须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安全生产方针,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、标准化;在计划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,必须计划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评比安全工作。
4.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。
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。
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,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。
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。
4.3矿山企业、坑口(车间)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;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;班、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。
专职安全人员,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(或具有同等学历)、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、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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